致全区低保户的一封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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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低保户:你们好! 根据《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》中“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,批准申请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为3个月,最长不超过12个月。保障起满后,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,需重新申请审批”之规定,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实施限期保障的统一安排,我区制定出了限期保障工作方案,就有关事项需要低保户配合的,告之如下: 1、 月 日以前,低保户必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一份正式续保申请,逾期不提出续保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。续保申请主要汇报家庭人口、就业、月收入、子女情况及赡抚(扶)养关系、家庭困难的原因等情况,户主必须对自报情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,如虚报、瞒报、骗取低保金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2、主动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和社区组织入户核查,并上交《低保领取证》。根据《东西湖区实施限期保障工作方案》的要求,在实施限期低保之前,区、街道、办事处、园区、社区成立核查专班,从 月 日开始,对所有低保户逐一入户调查,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。对不主动配合或拒绝入户核查的,取消低保待遇。 3、各社区公告限期保障实施方案后,低保户必须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《脱保协议书》,低保对象在保障期间,应该自主、自强,努力寻找就业门路,增加家庭收入、最终达到退出低保的目的。对保障欺瞒后,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家庭,重新申请审批。 4、实施限期保障期间,低保对象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:①每月领取低保金之前,在社区进行续保登记,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续保的,取消低保待遇;②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,必须参加由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,无故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公益劳动,取消低保待遇。 享受低保待遇是您的权利,履行相关手续和遵守低保规定是您的义务,我们进行入户核查和实施限期低保,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符合低保政策,真正需要生活救助的困难户,实现低保制度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编织好“最后一道安全网”。希望广大低保户认识到实施限期保障是全省、全市的统一政策,积极主动配合低保管理部门,做好我区限期保障实施工作。
东西湖区低保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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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6-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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